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出生登記
辦理材料 1、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影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2、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
3、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辦理流程 持相關材料到所需入戶的派出所提出申請,材料稽核通過的予以辦理。
辦理地點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即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