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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產婦狀告醫院獲勝訴

上海一產婦狀告醫院獲勝訴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醫療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醫院對一個經過不孕症治療才得到的新生兒夭折負主要責任。
  向暉、彭某夫婦婚後多年不育。在做了輸卵管疏通後,33歲的彭某懷孕。為確保胎兒的安全,從第一次孕檢起,夫妻倆就選定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這是上海乃至國內久負盛名的婦產醫院。
  2007年1月22日清晨4時,彭某被推進了產房。胎心監測記錄顯示,胎兒在產程中數度出現了胎心減慢,這是明顯的缺氧症狀。然而,胎兒的異常情況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干預。直到孩子娩出的絕大多數時間,除了家屬,只有一名家屬自請的“導樂”護理員陪伴著產婦。下午1時50分,嬰兒娩出,卻沒有發出一聲哭泣。23日下午,嬰兒在出生32個小時後死亡。
  2007年2月,向暉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損失。法院委託醫學會對醫療行為進行司法鑑定。醫學鑑定認為此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新生兒的死亡,院方始終堅持的說法是:在產婦生產過程中,醫院按規定採取了各種應對措施,無奈這是一起罕見的特殊病例。胎兒出現過胎心減慢,如果是嚴重缺氧,按理應該排出胎糞,導致羊水變混濁,但是產婦的羊水始終清澈。而新生兒死因為肺透明膜病變,這種病一般出現在早產兒身上,新生兒是足月的。
  醫療鑑定的回答是:“屍檢病理報告死亡原因為新生兒肺透明膜病伴出血。孕婦自臨產初即開始胎心減慢,缺氧時間長,也可引起這種病理變化,而非胎兒先天性發育不良所致。臨產後胎心變慢,應與家屬溝通病情,適當放鬆剖宮產指徵。該病例新生兒死亡,與產程中胎兒窘迫未積極採取縮短產程的措施有因果關係。”
  醫院副院長段濤說:“也許有人要說,早點開刀就能救這個孩子。但如果開刀出現不良情況,鑑定專家又會說,有沒有必須進行手術的指徵?是不是過度治療?要做手術,指徵一定要明顯,比如胎心減慢無法糾正,或者出現胎糞。我們覺得鑑定結果是有爭議的,但患者的情況也值得同情。所以我們沒有上訴。”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