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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奶粉“雙歧桿菌”標示不明?

近日,無錫市一消費者在某大型連鎖超市中購買奶粉後因嬰兒奶粉“雙歧桿菌”標示不明將該超市和該奶粉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索賠所購奶粉錢,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嬰兒奶粉“雙歧桿菌”標示不明?

萬千爸爸媽媽都非常關注奶粉的安全問題。近日,一位較真的消費者在某大型連鎖超市中購買奶粉後發現,某知名品牌嬰兒奶粉包裝的配料表上,沒有註明產品裡所含的是何種成分的雙歧桿菌,遂認定奶粉公司的經銷、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對消費者的嚴重欺詐行為,一氣之下將該超市和該奶粉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索賠所購奶粉錢,並支付十倍賠償金。日前,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糾紛。

認為“雙歧桿菌”標示不明

要求退款並“以一罰十”

今年3月13日,付某在無錫北塘區一家大型連鎖超市購買了10罐由上海某奶粉服務公司經銷的一款1段乳蛋白部分水解嬰兒配方奶粉(以下簡稱嬰兒奶粉),共計3260元,這家超市為其開具了發票。

付某仔細觀察奶粉罐上的標示,發現配料標示中寫著:雙歧桿菌(出廠時不少於100萬CFU/g)。付某認為,根據我國衛辦監督發【2010】65號《可用於食品的菌種名單》以及《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這個奶粉包裝沒有註明是何種“雙歧桿菌”,所以這些奶粉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付某稱,他所購的10罐奶粉全部給女兒吃光了。他認為,這些產品的銷售是對消費者的嚴重欺詐行為,導致他和他的家人對身體健康憂心忡忡。隨後,付某開始和該大型超市交涉,並向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予以申訴,要求退還全部貨款並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4月15日,北塘分局以被訴方不接受調解為由終止了調解。

糾紛陷入僵局

突現兩份“監督函”

就在雙方鬧僵的期間,有關部門的兩份監督函橫空出世,給雙方帶來戲劇化的轉折。5月3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向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發出覆函(衛辦監督函【2013】367號),該函指出,如果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可用於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那麼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標註其菌種名稱,企業可同時在預包裝食品商標註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很快,5月22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又向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發出了《關於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籤標識實施時間的覆函》(衛辦監督函【2013】419號),上面寫明,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相關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上標示相關菌種。2014年1月1日之前已生產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可以繼續使用現有標籤,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第一份“監督函”讓付某心裡吃了一個定心丸,但很快出臺的第二份“監督函”就讓他高興不起來了。儘管如此,付某覺得自己在和超市交涉的時候,這份檔案尚未公佈,因此超市和奶粉公司仍須承擔銷售不合法食品的後果。在工商部門申訴時,付某曾提出僅需超市退還購物款的調解方案,但仍遭拒絕。氣憤之下,付某於8月30日將超市和奶粉公司一併告上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3260元購物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32600元。

“職業打假人”

身份遭質疑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超市辯稱,他們出售的奶粉符合規定而且手續齊全,他們還質疑,付某是購買後再予索賠的專門人士,訴稱“職業打假人”,不是適格的消費者主體。

奶粉公司辯稱,奶粉手續是齊全的,儘管產品的配料表上確實存在內容缺失,但是有關部門的發函已經說了這種型別的標識可以使用到2014年1月1日前,所以他們不屬於違規經銷。

兩被告均要求駁回付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檔案規定內容,超市和奶粉公司所銷售的奶粉符合要求,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被告贏了官司

卻被判承擔訴訟費

但是,承辦法官高鑫在案情調查中發現,用於食品新增的“雙歧桿菌”有七種,在嬰幼兒奶粉中也有“動物”與“乳”兩種,奶粉罐標示確實有瑕疵,消費者確實應該享有知情權。在雙方交涉的時候,“監督函”並未公佈,被告方應該對自身標示所存在的不規範瑕疵清楚明瞭,但在整個爭議過程中,超市和奶粉公司沒有半點自省之處,對消費者的權利、對經銷商品所存在的自身瑕疵持一種冷漠、消極、甚至對抗的態度。

法院最後判決,駁回付某的訴請。但是,由於是被告的“傲慢”最終導致了案件訴訟,所以由被告方也就是超市和奶粉公司共同承擔訴訟費335元,以示懲戒。

高鑫法官說,近年來,國家逐步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菜籃子”的安全,保障消費者對所購食品的知情權。食品安全關係到你、我、他,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高鑫建議被告方從此案中汲取教訓,少一些霸氣,多一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