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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娃嬰兒用品店內燙10級傷殘 商家要負全部責任

一名4歲的小女孩,隨著母親來到福州永珍城一店鋪購物,不慎被店裡的熱水燙成重傷。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理此案,判店主賠償小女孩12萬餘元。

4歲女娃嬰兒用品店內燙10級傷殘 商家要負全部責任

去年2月20日下午,女童和母親一起來到臺江永珍城購物,趁著母親在一家嬰幼兒用品店看商品,女童開心地四處玩耍,結果一不留神,被放在該店鋪水池旁的熱水燙傷,當場大哭起來。母親立即將她送進醫院治療。經診斷,女童右下肢面板被熱水燙傷8%,共住院治療36天,花去醫療費4萬多元。經司法鑑定,女童因右下肢熱水燙傷伴增生疤痕形成,疤痕形成面積達體表總面積的7.8%,屬十級傷殘。

女童的父母認為,店家發現店內有未成年人活動,仍將熱水置於水池邊上,明顯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店主則辯稱,受傷者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隨行的母親作為監護人沒有盡責,是造成小孩受傷的主因;況且小孩已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足額賠償,店主沒理由再承擔醫療費。倉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經營嬰幼兒用品等物的商家,應當預見未成年人出入的可能性,在公共區放熱水,顯然未顧及危險性,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