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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幼兒被六樓墜落玻璃砸傷

4歲幼兒被六樓墜落玻璃砸傷
新商報記者 單淼

  六樓趙先生家的窗戶玻璃因風大墜落,正砸到了在幼兒園內的4歲幼兒,導致幼兒傷殘。大連法律援助律師代理幼兒將趙先生、託兒所起訴到法院。昨日記者獲悉,甘井子區法院一審判決被高趙先生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合計136858元,如果趙先生不能全額賠償,被告託兒所經濟損失總額30%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歲的小龍在2007年4月進入寶寶託兒所,寶寶託兒所是經甘井子區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辦二級全日制幼兒託養、教育單位。趙先生與寶寶託兒所同在一棟樓,趙先生居住在六樓,寶寶託兒所在一樓。

  2007年7月19日,趙先生家的玻璃脫落,正砸中了小龍的頭部,造成嚴重傷害。當日小龍被送入大連市第四人民醫院,一直住院治療到8月31日。

  2007年12月12日,大連正達法醫司法鑑定所對小龍的傷情做出了司法鑑定,鑑定對小龍的傷情評為八級傷殘。

  為此,小龍的父親委託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小龍將趙先生、寶寶託兒所起訴到法院。 

  而趙先生承認是自己家的窗戶墜落將小龍砸傷,但是玻璃脫落的原因是因為風颳的,託兒所不應該在居民區開辦,而且託兒所沒有進到安全看管義務,應由託兒所承擔責任。而寶寶託兒所則對趙先生的觀點予以反駁,稱侵權人是趙先生,應由趙先生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甘井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龍因趙先生住宅玻璃脫落導致頭部損傷,作為使用管理人,趙先生沒有提供證明自己對玻璃脫落沒有過錯的證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對小龍負有教育、管理看護義務的寶寶託兒所,沒有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對小龍的損害富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託兒所應承擔30%的責任,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按20000元確認。法院判決,被告趙先生賠償小龍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36858元,甘井子區寶寶託兒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10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