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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食品安全法新亮點 網購食品有保障

最嚴食品安全法新亮點 網購食品有保障

亮點一:首負責任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今年3月15日,市民蘇先生在永輝超市魯谷店購買了一些手撕魷魚,回家發現開口處有兩個生產日期。“之前那個日期還沒擦乾淨,又在旁邊重新噴了一個,一看就是翻包”。蘇先生找到超市,對方則將責任推給經銷商,稱會協調雙方解決,但蘇先生等待了三個月,雙方仍未達成一致。記者採訪超市時,超市表示翻包行為是經銷商所為,超市只能從中協調。

無獨有偶,今年5月28日,葉先生在永旺超市北清路店購買到一袋綠谷源牌大米,大米包裝袋上也有兩個生產日期,且相差兩個月,有明顯翻包嫌疑。“超市將責任推給廠家,廠家又不出面,我也沒辦法。為了幾十塊錢的大米打官司又不值當。”葉先生的無奈揭開了很多消費者的維權困境。

不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首負責任制”概念,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首負責任制,其核心就是讓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前不久,最高法也曾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過程中,確保首負責任制度落實到位。消費者因為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無論是向生產者還是向經營者索賠,無論誰是責任人,均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亮點二:網售食品須實名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如今,只要動動滑鼠,就可吃遍全世界。網購食品以省錢、方便讓不少吃貨大飽口福,但也潛藏了不小風險,一旦買到“問題”食品,不僅危害健康,投訴維權也困難重重。

消費者雷女士去年在淘寶網上購買了一箱肉鬆餅,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同程度黴變。她聯絡到賣家,卻被告知已經超過退貨期限,只能夠退還變質肉鬆餅的錢。還有不少消費者反映,自己在網上購買到過期食品後,投訴無門,只能作罷。

目前,“三無”食品大量充斥網上,北京晨報記者在淘寶輸入“自制食品”,發現大量售賣頁面,隨便點開一個就是“三無”食品。比如,有一家售賣“純鮮奶奶皮子”的賣家,在其頁面中只註明了該產品類為“內蒙古乳酪奶皮子”,淨含量為350克,但其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號、廠名、廠址、聯絡方式、儲存方式、保質期等重要資訊均是空白。

新法明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亮點三:千元保底賠償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013年12月,崔女士從樂天瑪特望京店購買一盒豆腐,價格3.2元。回家後,崔女士和朋友吃完豆腐就出現噁心嘔吐等症狀,去醫院拿藥花了上百元,而豆腐並未超過7天保質期。事後,超市負責人承認同批次豆腐有質量問題,生產廠家也確認豆腐變質,但最多隻能賠償十倍,也就是賠10塊豆腐或32元錢。可崔女士認為,自己和朋友都吃壞身體併產生上百元醫藥費,再加上誤工費和精神損害等,提出千元現金賠償,但廠家人員堅持十倍賠償。

現實生活中,消費者購買到問題食品,往往因為價格太低而放棄維權。“即使耗時耗力維權成功,得到的報酬也跟付出的時間和精力不成比例,就像這塊豆腐,我維權得到32元錢,而我一天誤工費多少錢?”崔女士說。

不過,新《食品安全法》會改變這一尷尬。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在北京消協一項調查報告中,對於千元保底賠償一事,調查結果顯示,近六成消費者認為“該條款很好”,三成多消費者擔心“難以落到實處”,近一成消費者認為“不利於糾紛和解”。

亮點四:舉報受獎勵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佈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的,該企業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食品安全需要社會共治,因此接受社會投訴、舉報並及時查處,是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重要方式。但現實中,投訴無門、舉報不糾的現象還是存在的,這也助長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的食藥、質監等部門應公佈本部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等。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朝陽區食藥監局人員表示,新法實施前,北京對舉報人也有獎勵制度,依據的是2014年4月4日施行的《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獎勵金額範圍為300元至30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和《辦法》不同,這一次,舉報人受獎和受保護被明確寫進法律,朝陽區食藥監局人員稱,10月1日之後,他們會進一步推動獎勵工作,引導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及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對舉報者資訊嚴格保密。

北京京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雪東律師稱,有獎舉報制度,不僅能有效保護舉報者的合法利益,還能震懾違法者。食品安全問題多發,原因錯綜複雜,無處不在,而監管力量又十分有限,僅僅在政府層面抓食品安全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從政府層面轉向社會層面、全民層面,打一場食品安全的人民仗。